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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承建厂房建筑项目,由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甲负责具体工程施工。

    天津-天津债权债务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2-06-22 18:42

    A公司承建厂房建筑项目,由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甲负责具体工程施工。B公司系该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工程施工期间,B公司被结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乙是帮助甲进行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乙曾代表A公司与B公司协商混凝土制品买卖合同事宜,并且签字确认了两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5日之间的贷款对账,同时亦曾代表A公司签收B公司提出的调价函。庭审中,A公司和甲对乙的身份均予以确认。)2021年5月6日,B公司和乙与C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B将A结欠B混凝土款项4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但庭审中A公司和甲均称对该协议书不知情。5月22日,B公司又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将A公司结欠B公司的混凝土款4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D。之后A公司分两次将40万元支付给D。C公司因A未按照5月6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支付约定款项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依约支付人民币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乙和B公司、C公司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属于重大经济活动,乙无权代表A签署,因此属于无效协议,驳回了C诉讼请求,C上诉。试说明一审判决是否正确,C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徐忠秋律师–大律师网

      13803067430(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天津 西青区 解答问题:33条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C公司的诉请不会得到支持。

      回复于 2022.06.2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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