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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师:您好!如下问题请您能予以解答。谢谢!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

    江西-九江股份转让人气( 发表于:2022-08-16 09:21

    宋律师:您好!如下问题请您能予以解答。谢谢!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请问:1、经当地工商局同意,用一栋建筑高度为六层、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尚在建设中的楼房,经评估、验资后作为组建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否也应该在六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六个月内房屋有可能不能竣工,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2、若干年前,当地司法机关以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以该公司股东没有在六个月内将用于注册的房产移交成立的公司,认定虚报了注册资本。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用在建的房屋作注册资本的,也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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