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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我公司将一部分甲方抵账给我公司(工程款)的建材(钢管、扣件、丝杠)经朋友介绍让一个自然人拉走使用

    陕西-宝鸡合同纠纷人气( 发表于:2022-09-13 16:42

    2015年我公司将一部分甲方抵账给我公司(工程款)的建材(钢管、扣件、丝杠)经朋友介绍让一个自然人拉走使用,近两年时间只给了一部分的费用,2017年,我公司在甘肃省庆阳市新开建筑项目以后,联系对方拉回我公司的材料并租赁对方一部分材料,双方均未签订协议及费用支付事宜。因庆阳市项目和甲方存在合同纠纷,甲方一直扣留我公司的材料(里面有一部分是租赁对方自然人的)至今未归还(另案正在审理中),由此双方涉诉(对方自然人首先起诉)后,经两级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对方租赁费(已执行)。我公司的诉求(同案反诉法院不受理)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拉用我公司的材料互相抵顶,费用互相清算,多退少补)。至此,我公司另诉的案子也未得到法院支持(我公司的材料不翼而飞了,法院只字不提)。望有意向的律师或律所能够承接此案,具体事宜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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