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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山西-太原公司清算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2-10-26 08:20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丁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同时,协议还规定甲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总标的超过100万元的,均先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一部分转让给乙,并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另一部分转让给A,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200万元的供货合同,由B公司预付30万元的定金,合伙企业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发出全部货物。实际合同履行时,B公司按期支付30万元的定金,但合伙企业一直未能供货,合同手续齐全,过程合法。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从而引起纠纷,并出现以下分歧性意见。(1)乙认为,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了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故合伙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2)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记录真实与否无关紧要。(3)A认为该项合同是在自己入伙之前签订的,一切损失与自己无关。(4)丁认为,丙在向乙转让合伙儿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未经甘他会休人同音合体企业的所右场生应中丙一人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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