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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贾某2011年9月5日应聘到甲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

    山东-烟台经济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2-11-04 21:50

    [案情介绍]贾某2011年9月5日应聘到甲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A服饰店上班,从事服装销售工作,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某,A服饰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杜某。贾某没有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杜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贾某在A店上班期间,由店长陈某负责考勤管理。店长陈某与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且被甲公司委派到A店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同时,查明杜某与门市房东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每年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必须以法定代表人沈某的名义向房东指定收款账户汇入房租款。2017年9月30日,由于门店租约到期,A店不再继续经营,贾某也没再到A店上班。之后,贾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 请求甲公司支付贾某2017年8月份工资48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00x6(个月)-元。贾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均工资为3386元,由甲公司财务按月打卡发放。贾某2017年9月的工资公司未支付。甲公司辩称,贾某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贾某只是与杜某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且A店具有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因此贾某与杜某只存在劳务关系。 争点在于贾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配海律师–大律师网

      13884936686(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山东 烟台 解答问题:502条

      可以与律师联系确认案件的证据情况

      回复于 2022.12.0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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