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与其老板一起吃饭饮酒后,乘坐老板的越野车前往某酒吧娱乐。
被告人杨某某与其老板一起吃饭饮酒后,乘坐老板的越野车前往某酒吧娱乐。当到酒吧门口对面时,老板有事先离开,让杨某某帮忙把车倒进路边停车位。杨某某倒车时,却没注意路边站着的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到惊吓后报警,杨某某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25.0 I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请问: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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