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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某与其老板一起吃饭饮酒后,乘坐老板的越野车前往某酒吧娱乐。

    山东-烟台刑事辩护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2-11-09 22:51

    被告人杨某某与其老板一起吃饭饮酒后,乘坐老板的越野车前往某酒吧娱乐。当到酒吧门口对面时,老板有事先离开,让杨某某帮忙把车倒进路边停车位。杨某某倒车时,却没注意路边站着的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到惊吓后报警,杨某某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25.0 I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请问: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配海律师–大律师网

      13884936686(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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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烟台 解答问题:467条

      构成了法律上的危险驾驶罪

      回复于 2022.12.0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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