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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期间,二被告(被告1系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与原告共同合作工程项目,在合作过程中

    江苏-南京合伙加盟人气( 回答(5)发表于:2023-04-17 14:57

    2019年期间,二被告(被告1系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与原告共同合作工程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约定,原告在合作的工程项目中予以二被告协助,二被告承诺支付原告工程配合费共计元。原告按双方约定完成对应工作后,二被告已于2019年9月向原告支付约定工程配合费用的部份,共计元,但剩余元至今未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帝盈成哥说法–大律师网

      13524909162(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上海 上海 解答问题:2718条

      具体多少费用,什么情况呢?

      回复于 2023.04.19 02:09

    • 李玲律师–大律师网

      18805179598(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江苏 南京 解答问题:117条

      具体案情需要进一步沟通,可以联系我

      回复于 2023.04.2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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