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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信访投诉,向辖区城建局提出多年。后又通过各种投诉渠道反应问题

    天津-天津羁押审查人气( 发表于:2023-08-03 21:12

    一个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信访投诉,向辖区城建局提出多年。后又通过各种投诉渠道反应问题,但城建局都不予理睬不做回复,后来诉至法院。法院对这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理由是:被告不适格(被告是城建局属于管委会内设机构)。依据是政府《关于....管委会的规定》其中有一条明确管委会对包括城建局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将管委会作为被告根据城建局符合《行政诉讼法》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都明确城建局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方面的质量负起监管职责。据此本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最近收到二审的《裁定》维持原裁定。请教两个问题1. 在被告适格判定方面,是以法规的规定为准还是以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准?2. 二审这么《裁定》本人应当怎么办?请给予指导请给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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