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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介于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之间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人员。

    山东-枣庄保险理赔人气( 发表于:2023-09-07 15:49

    我是介于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之间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人员。2010年12月14日被法院判处徒刑1年零10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从2010年12月14日开始执行。2011年6月市局副局长召集市局自2007年6月1日以来所有被法院判处缓刑人员开会,安排我们到市局下属企业工作,养老保险照交,发给生活费,愿意上班人员工资在企业发。但是一直未真正到企业上班,照样市财政发工资。但是到了2012年3月分,市局组织人事科长只把我和另一名同事安排到市局下属企业。当时也没给我们处分的文件看,只是说养老保险照交,工资发生活费,如果愿意上班工资按照标准发(当然我不知道是什么标准)。我感觉不对头,问组织科长,她没有再说什么。我当时想,养老保险不少,给一定的工资等,心想在哪里上班都一样,于是就在企业上班啦。现在我该退休了,突然听说因为我是国家分配的学生要把行政单位工作的工龄全部去掉,真好像天塌下来。我想不明白,为什么同一时期的同事处分不一样呢?我的养老退休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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