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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刘某、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第二十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对刘某和李某却以拘留期限未到而继续予以羁押在看守所。分歧意见:对于该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否正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江苏-南京私人律师人气( 发表于:2023-11-30 09:55

    王某、刘某、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第二十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对刘某和李某却以拘留期限未到而继续予以羁押在看守所。分歧意见:对于该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否正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日,且本案已依法对王某、刘某、李某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2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就此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由公安机关释放刘某和李某,并同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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