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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借的款项未能偿还,2019年11月政府开始监管,2021年10月和房地产达成一致

    北京-北京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4)发表于:2024-01-24 22:07

    房地产借的款项未能偿还,2019年11月政府开始监管,2021年10月和房地产达成一致,签订的抵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现在房子并未交付使用,只有四个证),后期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别人于2022年9月在法院做了财产保全,并做了判决,最后到执行拍卖阶段,才知道情况,2023年12月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以房子刚刚刚刚建起,未合法实际占有,不是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为由,驳回异议请求。现在法院不让申请复议,让在本级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一下,这个不能走执行异议复议吗?若果诉讼,诉讼对象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吗?

    4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胡才轩律师–大律师网

      18500260081(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558条

      可以委托我代理,我是胡律师,请加微信

      回复于 2024.01.24 22:22

    • 徐德利律师–大律师网

      13141241415(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1589条

      您好!另行起诉,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借款。

      回复于 2024.01.24 22:23

    • 尹誉强律师–大律师网

      13581624625(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1917条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回复于 2024.01.24 22:41

    • 赵亚娜律师–大律师网

      19910229829(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77条

      需要看看具体判决内容,再决定如何起诉

      回复于 2024.01.2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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