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我们唯一的儿子(独生子)半夜下班途中车祸身亡,对方40%责任,我61岁我妻子45岁

    山东-烟台婚姻家庭人气( 发表于:2025-04-09 05:32

    我们唯一的儿子(独生子)半夜下班途中车祸身亡,对方40%责任,我61岁我妻子45岁,因我妻子不到退休年令(交灵活就业业社保)未丧失劳动能力,没主张本案我妻子的扶养(赡养)费份额,相反法院推定我妻子有劳动能力据民法典1059条判我妻子与我儿子各承担我50%的扶养(赡养)费对吗?侵权方只承担其中50%中的40%,本案是侵权纠纷,不是婚姻家庭纠纷,我也没主张妻子对我的夫妻名义的扶养义务,侵权纠纷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个广义的叫法,它包含抚养人和其他负同等法定义务抚养人的、瞻养人和负同等法定义务的瞻养人、扶养人和其他负同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三个不同的法定义务的统称,本案主张的是子对我的瞻养费。我妻子与我儿子不是负同等法定义务的广义的扶养人(瞻养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并不是婚姻家庭纠纷。所以我们不服(2024)鲁06民再107号判决。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