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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司法解释内容?

    内蒙古-呼伦贝尔私人律师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5-20 15:03

    抢夺罪司法解释内容?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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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呼伦贝尔 解答问题:42035条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回复于 2020.05.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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