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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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回复于 2020.06.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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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几口人现在没有地方住,申请宅基地也批不下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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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问一下吉林粮食集团进入破产程序6年多了。员工被迫解除合同已经一年了。到现在领不到补偿金。应该找那个部门。吉林粮食集团负责破产的管理人是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什么时候能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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