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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有哪些?

    广西-防城港私人律师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6-15 15:48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有哪些?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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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防城港 解答问题:42383条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r>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br>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br>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回复于 2020.06.1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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