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广东-汕尾交通事故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6-12 09:18

    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广东 汕尾 解答问题:6020条

      65岁的张某为捡公交车上的塑料瓶从后门上车,后车辆启动致张某摔倒受伤。为索要赔偿,张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捡拾废品不慎受伤八级伤残后果严重

      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镇江市某线路公交车驶入终点站,乘客陆续下车。待乘客下车完毕,该车关闭车后门继续向站内行驶,17时47分,车辆停靠并开启前、后门,陆续有乘客从前门上车。17时47分40秒许,张某左手持红色塑料袋,朝车厢后门走来,中间其特意至车厢后门外观察车厢后门摆放的垃圾篓的状况后,上车用右手捡拾了3个塑料瓶,在捡拾塑料瓶过程中,车辆后门在未关闭状态下即启动,张桂芳退后离车时摔倒在地受伤。

      张某受伤后当日被送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脑外伤所致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张某一直在X市和XXXXX社区居住生活,依靠捡拾废品为生。

      讼争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运输合同还是道交人损?

      为索要赔偿,张某将公交公司诉至X市X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其系公交车上的乘客,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运输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本起案件应该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经过调取公交车上的监控,通过张某手持塑料袋,径直走向车厢后门,在后门观察垃圾篓状况,以及上车捡拾废品的行为来看,张桂芳上车的目的系捡拾废品,其真实意图并非乘坐公交车至目的地,因此张桂芳并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表示行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道路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公司驾驶人员在未确定车门关闭的前提下即驾驶车辆运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车辆后门处捡拾废物,下车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过错,最终确定公交公司对张桂芳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1万余元。

      回复于 2020.06.12 09:19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