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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5日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控告违法法官至今无果为什么啊?

    山东-东营婚姻家庭人气( 发表于:2012-09-08 09:05

    控 告 书 控 告 人:陈云芝,女, 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家属楼。 被控告人:赵克森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 被控告人:刘金涛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毁弃、隐匿案卷资料、故意篡改编造假卷宗、伪造证据、诉讼保全、执行申请不作为;有法不依胡作为,有法可依不作为。 事 实 与 理 由: 被控告人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诉讼材料。涂改、更换了几页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做好了准备。 将我诉讼案卷的资料蓄意丢失或隐匿了,2002年1月10日,我与李院长去孤岛法庭问我的保全申请问题。我在2002年1月16号给刘法官打电话,他说李院长走之后我们五、六天时间找常俊清二、三趟了,也没找到。陈怀和的房子确实卖了,卖给房管处的两个人买了,就剩几千元钱我们给扣下了。我与李院长在2002年7月5日通电话时,李院长还说“对。那个一直扣着了,房管处光来找我们要求解除,我们没同意。”现在此保全资料卷宗内没有了。 伪造立案、送达回证、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保全、执行条件的案件不作为;伪造了“2002年2月1日河口法院调查常俊清的笔录”。(详见调查笔录)此询问笔录我质疑是被控告人伪造的。09年12月23日常俊清给我出具了证明09年12月12日才还清了欠陈怀和的最后一笔款67000元。这足以证明此调查笔录是被控告人伪造的。 2001年6月26日交诉讼保全申请、2001年8月14日我又递交了陈怀和债权的保全申请。省高级法院审理也查明了河口法院对两次保全申请未作书面决定、未有相关答复。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综上,控告人对上述控告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请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被控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协助当事人编造、伪造证据、作假证、作伪证、删改庭审笔录、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立案调查,并追究其不正当行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 陈云芝 2010年12月15日 附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07)鲁确复字第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鲁确申字第6号、一审法庭审理笔录、立案审批表、立案、应诉送达回证、调查常俊清的笔录、常俊清证明清偿陈怀和欠款的证明、给我的债权书送达回证在案卷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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