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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检察院控告违法法官至今无果为什么啊?

    山东-东营婚姻家庭人气( 发表于:2012-09-08 09:11

    控 告 书 控 告 人:陈云芝,女, 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家属楼。 被控告人:郑连芳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 被控告人:刘思远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职务不详,住址不详。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伪造执行文书、毁弃、隐匿案卷资料、故意篡改编造假卷宗、伪造证据、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事 实 与 理 由 被控告人在我诉讼案中伪造证据“2003年7月24日的询问笔录”。(详见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详见裁定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陈怀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陈怀和传票送达回证、陈云芝执行债权凭证登记表、陈云芝债权凭证送达回证、几次调查潘金凤笔录;以上全是伪造的。 2003年4月16日我找裴秀岭正庭长问我的诉讼保全、执行申请落实情况,他向王强副庭长要了卷宗并当即把此案交给了郑连芳副庭长执行此案。第二天我和郑庭长到陈怀和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保全裁定。从02年7月22日立案到03年4月17日送达,时间竟达9个月。此次的执行通知书、保全裁定书、送达回证卷宗内没有了。不知为什么卷宗内此材料被毁弃、隐匿了。 综上,控告人对上述控告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请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被控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协助当事人编造、伪造证据,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 陈云芝 2010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15666388171 附注:证据2003年7月24日询问我的笔录、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陈怀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陈怀和传票送达回证、陈云芝执行债权凭证登记表、陈云芝债权凭证送达回证、几次调查潘金凤的笔录在案卷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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