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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年以后还能追讨以前的加班费吗

    四川-成都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13-07-03 10:40

    我们是成都市**区**街道城市管理科和城管执法中队的招聘人员,现在仍在职。近期,我们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发现街办在2008年至2010年进行用工管理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2008年6月街道“数字化城管终端平台”成立,按照科室及街道分管领导安排,我们在“数字化城管终端平台”工作,至2010年8月底,每月加、值班时长均达112小时及以上,但贵办每月所付给我们的加班费却只有300元,也未安排补休。《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已施行,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我们在2008年度、2009年度与贵办所签劳动合同也有相关的明确约定。
    2、每月300元的加班费标准,是街办是按2008年6月27日出台的《**街工委【2008】90号》文件之“执法中队协管员加班补助实行包干制,每人每月元人民币,由街道城管科考核后发放”条款执行。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底,城管科和执法中队的协管员加班工资均执行了此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考虑到我们每月加班时间均达到112小时及以上的实际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3、**街办作为**区的一级政府单位,更应该知法、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街办出台的《**街工委【2008】90号》文件违反国家大法。4、2010年5月31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2010年第17次会议纪要中第二条已议定“治保队员、城管协管员原则上每月加班时间控制在36小时以内,其余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加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认定后计为加班,加班费据实计算”。但2010年6—8月,城管科和执法中队的临时编制人员仍执行加班费300元包干制,“数字化城管终端平台”值班人员也一样。
    5、2010年7月26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2010年第22次会议纪要中第四条已议定“除驾驶员、环卫所及垃圾车驾驶员的加班补助实行包干制外,其余临时人员的加班补助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所有临时人员加班时间需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从8月1日执行新的加班补助标准”。但2010年8月份,城管科和执法中队的临时编制人员仍执行加班费300元包干制,“数字化城管终端平台”值班人员也一样。
    6、从2010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17和22次会议纪要议定内容来看,街办已充分的认识到了2008年出台的《**街工委【2008】90号》文件中的用工制度违反国家大法《劳动法》,但却未有只言片语及行动对前期的违法用工行为(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底,每月加、值班时长均达112小时及以上,加班费却只付300元)进行纠正。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准备提出如下申请:<请**街办维护好政府机关形象,尊重事实,尊重国家法律,带头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对我们在街道“数字化终端”工作期间(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加班时长进行重新确认、统计,并对欠发的加班费进行补发。请问我们能拿到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被克扣的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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