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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饲养管理的狗发生咬人事件如何赔偿

    山东-东营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3-10-03 09:09

    我队下辖的一个小站发生狗咬伤职工的事件,具体经过是:另一站的职工到这个小站送报表,进站后被该站的狗挣脱锁链咬伤大腿一处,花费药费两千元。这条狗是由该站九名职工共同饲养管理,因该站是24小时生产岗位,发生咬人事件时有两名小班职工当班,班长上大班未在现场,其余人员在家休息没有上班。关于受伤职工医药费的赔偿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能否给出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咬伤职工没有过错,我认为她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全部由负责饲养和管理这条狗的班组人员来承担,不知对否? 2、赔偿是由他们这个班组的九人共同承担,还是由当班的两名职工承担?(不当班职工认为他们虽然共同养的狗,但他们下班了,狗的管理责任就跟他们没有关系了,该由上班的人负责,所以发生狗咬人的事件应该由当班的职工承担全部赔偿)(如果是连带责任,能否结合这个事情具体讲解一下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 3、如果是由这个班组的九人共同承担,那具体赔偿比例如何分配?九人平均分还是当班两名职工高点儿,其余七名人员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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