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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的公平性

    广东-佛山工程建筑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4-01-07 21:45

    各位律师好: 我有一位亲人,(以下称债权人)在2012年2月份借给被告(已判决)“甲”2万元作供楼之用,她的朋友“乙”作连带担保。当时约定2012年5月份还款,借期3个月,(有借条)口头承诺月利率2%,但借款后一直没有给付利息和本金,也找不到人。到2012年10月份,债权人找到了“乙”,“乙”承认自己毁约并承诺在2013年1月1日前连本带利偿还债权人2万5千元,并写下一份2万5千元借条和一份自愿还款协议。但到期后还是没有还钱。 债权人于2013年8月份把两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2万5千元及利息3千多元(利息暂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止,余下的利息以2万5千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乙”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注:被告方没有出庭应诉。庭审后原告把两张借条和一份补充协议交给了法官) 法院的判决如下:1.被告“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2.被告“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甲”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甲”追偿;3.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出)。 各位律师,以下是我的睇法: 1.5千元是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的毁约金,(是被告的真实意愿)为何法官不判决给债权人?2.退一万步,即使5千元不判给债权人,法官也应该看到该借款是5月份就到期了,利息就应该从5月份开始计算(债权人的真实意愿是:判了2万5千元给债权人后,2013年1月1日不还钱才开始计利息。现在的判决是张冠李戴)3.国家法律规定:判决生效的规定时间后,如果被告拒不偿还债务就要加倍罚息(但该份判决书没有注明加倍罚息) 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法官是不是乱判?债权人应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审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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