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义务兵服兵役期间优抚金不公问题得到合理补偿
本人龚炳辉家住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注:原来的少直乡后合并到南阳镇),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在北京卫戍区服兵役,入伍前在启东市少直乡棉纺厂工作,根据国家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我家庭的优抚金应该在棉纺厂享受。我入伍以后我家里由于新建房借别人家的钱要还,我父亲就向棉纺厂要回当时进厂时交厂里的风险抵押金1000元,厂方强制取消了我家庭在厂里应该享受的优抚金待遇。是我家庭受到不公正待遇,棉纺厂和少直乡人民政府侵害了我一个义务兵家庭的正当合法权益。1995年12月我退伍回家后才知道这件事情,就向棉纺厂提出补偿要求当时的企业法人代表厂长陈建新蛮狠霸道不予解决,于是我就向少直乡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此问题,乡长刘信详等人能躲就躲一直敷衍了事始终没有合理解决,我就向启东市信访局上访,过了几天我去了解处理结果,他们告诉我你要不出的,并且拒绝归还我的上访材料,使我无法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1996年8月启东市信访局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做出了你在义务兵服役期间不能享受企业职工优抚金待遇的错误处理意见,经我查阅启东市信访局归档号为490的有关我当时上访的资料6件17页里所有信访局的记录材料里都没有我本人的签字和信访局的送达文书,因此是无效的和违法的。现在的南阳镇政府不能依照在启东市信访局找到的归档号为490资料里的无效的和违法的错误处理意见作为这次调查处理依据,作出:你在服兵役期间,要求享受“由原单位按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全年收入的70%发结”的优抚金待遇无事实依据的错误处理答复意见。应该严格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处理问题的法理基础,按照原棉纺厂同时期义务兵家庭享受的全厂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累计利息后加于补偿。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律师,现在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应该确定那些人或者单位呢?能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我的邮箱gonbinhui0201@163.com电话1585138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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