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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注明生效日期的协议该如何处理

    安徽-安庆消费维权人气( 发表于:2014-12-25 23:16

    和解协议 甲方:深圳市 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 之事宜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 甲方给予乙方补偿: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将手机(含整套配件)退回给甲方;甲方收到手机后的3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诉补偿款。 2、 乙方收到甲方给予的补偿后,自愿撤回所有已启动的民事权利诉求,并自愿放弃就本协议所述事宜再向甲方及其他第三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包括投诉、民事诉讼等)。 3、 本协议原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持一份备案,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的传真件、复印件具有原件同等同等法律效力);基于本协议之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收款帐户信息(户名 开户行 帐户 ) 甲方:深圳市 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014 年 12月 12 日 这份协议没有注明生效日期,我让对方签字、盖章时注明生效日期,甲方也没有注明,只是落款写了2014年12月12日,这是不是就是生效日期; 现在我准备12月26日左右寄回手机给甲方,是不是已经过了生效日期后三天,那么甲方收到手机后,不支付补偿款给我,协议对甲方也没有约束力啦,我也不能起诉甲方啦,谢谢,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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