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经过,数量或者质量异议是否有法律支持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经过,主张数量或者质量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经过后,被告人提出质量异议,法院判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不是与以上两款法律相违背的?法院判决有没有法律依据? 再者,申请鉴定的,要在一审举证期内提出,都公开审理过去半年,超出举证期,法院接受被告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否违法? 标的货物不存在,是否能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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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甲方系常熟生产型公司,于去年委托乙方装修厂房。现就尾款、质保金、额外产生的装修费用等存在争议,涉案金额14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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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要找项城市的律所,我已经有传票,我外地的,需要个律师开庭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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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大理遇到诈骗学费,个人组织的游学营收了我6000的学费,但最后活动没办,退费一直找理由不给,请问可以提供有偿的法律咨询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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