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利确权法律服务合同“的纠纷问题咨询
几个月以前我和一个律师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请他们帮我打一个专利确权的官司,后来和律师事务所产生了一些纠纷, 1、法律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的几条: 1)一审阶段每个案件收取基础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由甲方于确定提起诉讼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予乙方; 2)二审阶段每个案件收取基础律师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甲方于确定上诉(或上诉应诉)后三日内支付予乙方; 3) 生效判决确认确权成功(甲方胜诉),则甲方应于每个案件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另行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律师费予乙方。 4) 若提起诉讼后甲方主动撤诉或放弃权利主张,则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上述第“3)”项律师费 问题1:现在一审还没有开庭就已经撤诉了,之前已经支付了20万元,他们正在要求我根据上面第4)条支付剩余的30万元,那么我是否应该支付此30万元律师费? 问题2:我理解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限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限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解。该条款是否侵犯了我的诉讼权利?以上第4)条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2、《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现在我已经和律师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用的是他们的合同模板,其中他们在其中写了一条“甲、乙双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协商同意本次法律服务的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问题:但是合同中这一条我从来就没有注意到过,也从来不知道《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意思,我理解明显律师所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而法律合同上已经签这一条,那么律师所是否已经履行了此”前置告知义务“? 3、《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中的收费规定为: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问题:此法律服务合同中的基础费用为20万,是否已经超过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如果法院来判决,是否会认为此20万的基础律师费用合法?
合同纠纷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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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寻找东莞风险律师代理,要求有经常打模具定制承揽合同纠纷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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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法院,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标的16万,加微信(电话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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