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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人死亡减轻到十年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吗?

    河南-郑州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5-04-23 15:58

    2013年9月13日6时许,我们刚起床,噩耗传来:在嵩县实验中学上学的13岁的儿子齐永盛在宿舍被人打死!我们迅速从家赶往县城,7点钟赶到孩子的宿舍,发现尸体已经冰凉!后经嵩县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是:2013年9月12日晚,因宿舍停电,我儿子不小心用手电筒照住上铺的学生赵某,赵某便对我儿子大骂,还将矿泉水往我儿子身上泼。次日凌晨6时许,赵某起床后坐在我儿子床脚头穿鞋,我儿子不让坐,赵国彤坚持要坐,躺在床上儿子就用光脚蹬了他一下,随后赵国彤趴在我儿子身上用拳头殴打,后被同宿舍学生拉开。此时,我儿子大口喘气,嘴唇发青,手脸发白,迅速死亡。 此后,嵩县公安机关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并向嵩县检察院申请逮捕,提出公诉。但自从赵国彤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父母、亲属就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通过到省政府门口非法上访、网上发帖等方式给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在法院审理期间,仍然和法官大吵大闹,扰乱法庭秩序,给法院施加压力。 迫于被告的压力,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对赵国彤在法定刑内以最低刑法作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此后,双方申诉和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开庭前,赵国彤的亲属依然通过信访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 在此情况下,洛阳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嵩县法院重审的裁定。但裁定书中并没有说明事实不清的理由,究竟认为哪点事实不清,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 根据目前卷宗,目前公安机关对赵某的侦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证方面,同学们均指认其用拳头实施了殴打行为,物证方面,做了两次法医鉴定,其中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国家级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作出,并明确指出,被害者受伤部位及死亡和拳击钝性外力作用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发回嵩县法院已有6个月了,至今嵩县法院也没有进行补充调查。另外,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听辩护意见,认为此事件属于意外事件,要判被告无罪!并且说,如果民事赔偿调解不成,即便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要减轻到10年处罚。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请各位专家客观分析一下,此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还是意外事件?在不赔偿的情况下,法院能减轻到法定刑以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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