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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一个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问题

    山东-威海合同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5-04-25 01:26

    有这样一个案例,希望专业人士替我解答一下:20056月,陶某以A厂(此厂为陶某私下办的,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与B厂签订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某工业用地以50万转让给B厂,其后B厂支付了29万给A厂。签订合同时A厂(或者说是陶某)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20058月,陶某又经工商登记开办了个体工商户,名为C厂,200612月,市政府将某工业用地批复给C厂使用,20075月,陶某又成立了D公司(该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财产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某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在D公司名下。如果B厂在20077月到法院起诉,将D公司作为被告,要求D公司履行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判定由D公司替A厂继续履行合同?

    我个人认为:

    1、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A厂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2D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不应当替A(或者陶某)承担民事责任来应诉以及履行合同。

    3、某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后归D公司所有,已属于D公司财产,不应该用来替A(或者陶某)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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