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信访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

    河北-石家庄调解谈判人气( 发表于:2015-05-23 09:33

    信访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 行政不作为的上访材料 信访人:曹建中,男,一九六0年六月六日出生,住河北省深泽县留村乡东北留村。身份证号码:132323196006060418。电话:15511326330。 信访人于2004年5月份从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DH300LC-V、颜色:桔红、发动机号:D1146TI 401029EA、车架号:21264的挖掘机一辆。2010年信访人带自己的挖掘机(带工兵牌155炮锤一个)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开始跟着俊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干该公司承揽的石方活,平时不干活时,车就放在该公司院内存放。 2013年8月22日晚一伙人在将俊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门岗保安控制后将我的挖掘机抢走,该公司随即以“有一伙不明身份的人从该公司抢走一辆挖掘机”为由向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报案,2013年8月24日我即从河北石家庄老家赶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李家庄派出所,要求尽快破案追回被盗的挖掘机(带工兵牌155炮锤一个),派出所表示已立案。后该派出所副所长告知我:抢走我挖掘机的人是徐州人尚爱新,但其不同意对尚爱新实施抓捕,理由是:尚爱新说与信访人有经济纠纷,挖掘机不是抢走的,而是拖走的,并留下电话号码告知门房。信访人当场表示:根本不认识尚爱新,而且与该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然后信访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对被盗走的挖掘机享有所有权的(2004)石证经字第829号公证书,并要求派出所对尚爱新立案调查,但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家庄派出所,在尚爱新没有提供与信访人存在经济纠纷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尚爱新既不立案也不调查。 后来经了解,知情人士透露:尚爱新在抢我的车之前已经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在有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撑腰下的情况下,尚爱新才敢公然到俊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控制门岗后抢我的挖掘机。了解上述情况后,我多次找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及该局李家庄派出所有关人员,要求对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尚爱新立案调查,同时控制住我的挖掘机,但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对我的诉求置之不理,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不作为的行为致使尚爱新至今逍遥法外,我的挖掘机至今杳无音信。当初贷款买的挖掘机,不但没有给我创多少收,反而我还得还着巨额的贷款,生活的压力使我喘不过起来,看不到一丝希望。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安分局不作为的行为导致我的挖掘机(带工兵牌155炮锤一个)至今未能追回,给我造成经济损失147万余元,请领导给我做主,还我一个公道。 我要求对我的诉求尽快做出答复,否则我将诉诸媒体或向更高一级部门提出信访请求,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相关咨询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