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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招生办曲解“招生简章”条款,致使考生虽然分数高于投档分数线而仍被退档,怎么维权?

    江苏-南京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5-07-12 08:53

    “招生简章”中的条款:

        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文科标准录取。

        录取办法:①专业成绩合格,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文、理科分别排名,各录取40名(含北京市文科10名、理科5名);②北京市考生单独排队择优录取;③其他省考生统一排队,择优录取,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北京市除外)。

        ▲文化课成绩折算办法:  相对成绩 = 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所在省本科(文/ 理)一批线 ×100 

        由于我院各专业录取标准不同,所以要求考生在参加国家高考时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在我院参加专业考试时填报的志愿一致。我院录取时,均以考生在我院参加专业考试时填报的志愿为准,自行更改志愿影响录取者后果自负。


        通常理解: 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其相对成绩按文科标准进行折算后,按考生报名(填写志愿)的科目进入文科或理科队伍,与其他省考生统一排队,择优录取。

        该校招生办解释: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相对成绩按文科标准折算后,一律进入文科考生队伍排队,不得进入理科考生队伍排队。

        结果:相对成绩文科分数线远远高出理科分数线,不许参加理科排队的考生虽然成绩高于录取分数线,仍然被退档。同时,因文科分数线被人为推高,使得部分文科考生落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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