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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证据能否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北京-海淀区拆迁安置人气( 发表于:2015-09-01 23:23

    请教一个案例。甲交通肇事,将某无名氏撞死,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无名氏为长期流浪人员,体型极度营养不良,就像你们看电视中木乃伊那样瘦。 案发后甲即将无名氏送医,送医时间为2013年4月,经特护病房抢救七个月后生命体征逐渐平稳转入普通病房,但是车祸导致的脑干等颅脑损伤继续存在,不能言语也不能自主饮食需人工喂养(无法查清是否车祸前就不能言语和自主饮食)。普通病房护理一年二个月后,无名氏死亡。即案发至无名氏死亡历时一年九个月。 第一次死因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医院病例材料做出,认定死因有两个,为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和重度营养不良,市院文证,法医同意鉴定意见。 因第一次鉴定无法明确死因,委托第二次鉴定,鉴定机构认定死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并继发肺部感染,即死因为车祸所致。第二次委托市院法医文证审查,文证意见为死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并继发肺部感染,以及重度营养不良。 所以,现在证据能否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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