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黑龙江地区劳动纠纷和工伤补助几项问题

    黑龙江-鸡西劳动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5-11-05 11:29

    问题1、单位少发放加班费,在追缴加班费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把单位缴纳保险部分少缴纳的部分补交或补贴给个人。五险一金,例如:单位给我开资1600,其中扣除了个人加纳的社会保险约10%几,公司同时还要按1600的工资比例,为个人缴纳约30%多的保险费用,但是经过证明,单位应该给我发3000元工资,那么在要求公司补发1400元工资的同时,这个1400元中应该产生个人保险被单位扣除部分和单位所缴保险,1400元*%30=420元,这个420元要求补交或补助给个人!!! 问题2、黑龙江地区,工伤伤残鉴定十级,发放一次性伤残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5个月工资,一次性就业6个月工资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是7个月工资,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工资是按什么标准?工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离职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00%-60%之间,低于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一次性就业和医疗都是在离职后,由公司发放的么?计算方式分别是按,工伤前?离职前?还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00%-60%之间,低于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咨询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