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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另一

    北京-北京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5-11-16 09:42

    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授予本方对其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请问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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