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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有能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南通保险理赔人气( 发表于:2015-12-27 19:22

    您好:2011年10月7日,我和我父亲及另外两个工人在徐州贾旺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徐州交警高速五大队做出[2011]第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来我们在徐州贾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 贾民初字第1281、1280、1282、12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约定杜衍运于2014年5月28日前赔偿我们的各项损失总计4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我们向贾旺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贾旺法院后来又委托山东腾州法院执行。腾州法院执行了部份款项后,以找不到杜衍运为由不再执行,但始终不执行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帐户和固定资产如车辆等,完全有能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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