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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6-03-18 17:26

    申请人与医院人事争议一案,由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以(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 (2014)民三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不服,于2014年6月19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7月10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民申字第113号和第1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根据获取的新证据申请高院再审,高院以案件已经再审为由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医院的人事纠纷争议一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该院的受理与裁定,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利,查明事实,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民申字第113号和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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