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各位朋友看看这个诉状人民法院会受理吗

    辽宁-沈阳法律顾问人气( 发表于:2016-03-18 21:13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大专,务工,户籍:A街道,电话:身份证:被告:舒某某,女,汉族,初中,务工,住址:A街道,身份证:,电话: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 2、非婚生子刘某由原、被告任何一方抚养,另一方拿抚养费. 3、要求被告赔偿门、窗、防护栏、空调、房屋外墙墙面等损失,总价值5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下半年,原告读书毕业,因涉事不深,被被告人母亲(徐某)诓骗,徐当时骗称其姐夫哥的兄长在某院任院长可为原告找工作,并极力撮合被告与原告发生同居关系,因此被告在其母的指使下于2014年9月前去原告工作处,随后同居。 2014年底,原告提出结婚登记,被告以礼金为由拒绝。 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二人在被告父母陪同下前去渠县东方医院准备打掉孩子,到医院后被告与其家人商量后拒绝打掉孩子。随后被告离开原告随其父母去了外地。 2015年4月被告以腹中的孩子为由再次回到原告身边,于2015年8月1日生下一子,取名刘某。2015年8月底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结婚登记,被被告无理拒绝,由此发生争吵,随后被告抱走孩子离开原告。 2016年1月27日凌晨,被告带其弟舒某等人将原告家的窗子、防护栏、进户门、空调外机及房屋墙体和墙面等物件损坏,并将孩子交给原告母亲。 由以上事实可见,原告被诓骗,被告被指使,双方结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同时被告多次拒绝结婚登记,因此两者未进行结婚登记,无法建立夫妻关系,系非法同居关系,现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8月1日生一子,取名刘某,系未婚生子,故刘某为非婚生子,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现刘某为原告父母代为抚育,需要明确抚养人和抚养费,又因双方无法协商孩子抚养问题,故请求调判孩子抚养问题。另被告故意损坏原告家的窗子、防护拦、进户门、空调外机、房屋墙体及墙面等物件,据个人财产安全法例,应予以原价赔偿。 致此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某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