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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以个人名义与一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

    北京-北京合同审查人气( 发表于:2016-04-10 22:44

    14年以个人名义与一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但是当时没有盖公司章,而是由该公司业务负责人A签了字。协议约定,公司付款给A, A再付款给承包人。但承包工作完成后。A以公司未能支付给他款项为由,一直没有支付给承包人。拖至15年9月,经三方协商(即:承包人、公司、业务负责人A),达成协议: 未支付款项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承包人,A不再支付。但是,鬼使神差的,协议上加了一条支付条件:承包人内部必须就内部收入分配达成一致(承包该项工作时,又找了3个搭档)。后来,内部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后发现,3个搭档中的一个去了该公司,正是该人一直不同意内部分配)。公司即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承包款项。 请问,法律是否支持协议中规定的承包人内部分配必须达成一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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