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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队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深圳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6-05-19 08:12

    深圳宝安区福永某村委外聘综合执法人员,在一次与执法队联合执法中某队员同乡塑胶方凳被扣(据该同乡口述:由于屋内太热在门口吃饭,未及时收起而被扣押),当时该同乡一直尾随执法队伍为追回凳子,该队员为劝其离去以免对执法队伍造成干扰遂承诺次日将凳子归还于他(因有之前该外聘队伍所扣物品领导随意归还的例子),当天联合行动中多数扣回物品由执法队带走,小部分保管于村委,次日该队员在归还物品过程中被领导制止,并告知该队员行为构成‘监守自盗’与‘擅自做主’等‘罪’欲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一:该队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二:村委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可以追究责任? 问题三:如起诉,结果费用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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