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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而简单拘留了事?

    内蒙古-乌海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6-06-01 11:17

    我是包头市土右旗一村民, 2014年春,我村村民刘玉小蛮横无理,强行在我板申气村七小组承包的耕地内(地名叫杨全地)进行耕种玉米,并收获玉米3400余斤(经沟门镇政府司法所与沟门乡派出所受理测算结果)。每斤按市场价元计算,共计获取收入3400元。他说这块地应该承包权是他的。(其实本来是我的承包地,与他半毛关系也没有)。 2015年春,我在我承包地内(杨全地)耕种了小麦,但遭到刘玉小的野蛮破坏。当时他在我的地里拉进去两大堆土,共计10车土,破坏耕地面积0.7亩,当时有沟门镇派出所干警出面处理,将刘玉小予以拘留数天。并要求刘玉小返还去年强行耕种土地非法获利3400余元,赔偿土地及耕种损失一切费用,并将耕地复原。 2015年6月,刘玉小将我起诉,2015年12月土右旗法院判决,该地块承包经营权归我所有,与刘玉小无半点关系。 2016年3月,我在该地块进行小麦耕种时,刘玉小又采取耍赖的方式阴拦我,我与他发生争执,我报了警,土右旗沟门镇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对其进行了阻拦,劝说。 2016年4月13日,我去地里查看时,发现我的小麦已长至5厘米左右高时,已被刘玉小雇佣他人将我农田里的小麦全部铲除掉了。我无奈又报了警,土右旗沟门镇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当时他们没找到刘玉小,后来他们找到了之后,刘玉小态度异常猖狂。 过了几天后,派出所通知我去。说是处理问题,我去了后,沟门镇派出所的董姓所长和张姓副所长接待了我,当时他们是这样答复我的:说刘玉小虽然破坏了我的农田,毁了我的作物。但依法只有拘留。且只拘留5天,然后他出来以后还和你接着闹,接着给你毁坏农作物,与其这样,不如你把你的这块地分给他一半算了。这样他就不和你闹了。过了几天,派出所所长给我打来电话,又说已将刘玉小拘留了15天。人已经送走了。 针对此事,我有几点问题: 对于我所受到的损失,从刘玉小2014年霸占我农田一年,收获玉米,获利最少在3400元,2014年又毁坏我麦田,使我至少损失1000元,2016年再次毁坏我农田,使我至少损失3000元。三项总计约使我损失7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限5000元以上,或者说,即使破坏损失难以测算。但是根据(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2014年故意霸占我的农田,2015年故意将我所种小麦毁坏,2016年又将我所种小麦毁坏。已达到三次。理应触犯了《刑法》,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侦察。而是简单的拘留了事? 还有就是刘玉小这两天已放了出来。明年的话,或者以后每年他都要给我破坏,不让我种自己的地,就正如你们的那个所长说的,公安机关只能拘留吗?像这种无赖泼皮,国家法院的判决都约束不了,公安机关都教育不了,危害社会的败类,连 “人民公安”,“人民警察”都管不了。那我还应该找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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