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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嫉妒甲,想把甲从现在的工作岗位上赶走

    湖北-武汉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6-06-24 16:25

    甲和乙是同事,乙嫉妒甲,想把甲从现在的工作岗位上赶走,然后自己去干甲的工作,甲非常不满,就发生了纠纷,甲将乙价值约3000元的手机(已经使用了一年左右)摔坏,乙生气,与甲大打出手,将甲脸部咬伤,致使甲脸部毁容。现双方就手机与甲受伤毁容的赔付难以达成一致,请求当地警方解决,警方建议双方私了,但双方依旧难以打成一致意见。现在甲想将此事诉诛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但是又顾及此事属打架斗殴社会治安问题,害怕会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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