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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期房交房延期

    江苏-苏州合同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6-06-27 12:17

    有个关于交房方面的合同条款想咨询下: 1、我购买的苏州相城的一个期房,合同约定是今年6月30日交房,在主合同里约定是延期交房按违 约赔付违约金。但在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有这么一条约定“买爱方如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 日期前3日,仍未收到出卖方交付房屋的书面通知,应主动与出卖方联系。如未与出卖方联系或因 买受方的原因造成出卖方无法及时联系时,出卖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适用本合同第八 条第3款的约定”。上述所说的第八条就是指的是交房时间,而第八条第3款是指“买受方应自交付 之日起至办理交接手续日止,每延期一天,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请问一下,上面这个条款是不是有效,如果没有收到他们的书面通知,我也没有联系他们的情况下 ,或者我联系了,但是一直打不通电话(包括他们在合同上写的电话是无效电话等情况),他们是 否会按合同补充条款(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内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交房的条款: 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这么条约定“1.该房屋交付时,若买受方发现确需由出卖方及建设单位进行整 改的质量问题,买受方要求出卖方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但无权拒绝办理 房屋交接手续,出卖方不因此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该房屋交付后,买受方认为交付的房屋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的,则应自出卖方通知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出示本市有资 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报告。若买受方不出示或逾期出示,均视为房屋质量合格,由买受 方承担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责任。”这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果我们业主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否 拒绝接收,让开发商整改合格后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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