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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有失公平

    广东-佛山合同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6-08-12 07:31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工程施工合同已按合同于2015年10月份开工、2016年3月施工完成、至今结算未办理、因合同条款不公平对乙方结算影响很大、合同规定图纸范围内是一次性包干。 请问: 1.乙方承包范围内:甲方中途未经乙方同意将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是否违约、及违约处理方式?) 2.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日,罚款5万元,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50%,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否显失公平、有失公允?) 3.合同中规定竣工结算: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和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60日内,甲方提出审核意见。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甲方董事长审批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最终以甲方董事长审核意见为准。 合同中规定结算时:甲方确认的单价设计变更或施工洽商(不同时间签证的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洽商不的累计计算,下同)单个清单项目或单个定额子目变更工程价款在正负2000元以内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变更工程价款在正负2000元以外的,据实调整合同价款(需扣除2000元);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实际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很多,有60多子目没有超过2000元、甲方不予支付;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是甲方制定的、不让乙方改动。 以上内容烦请律师帮助解答 因违反合同法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能否推翻或改成据实结算。 盼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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