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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上有这个原则吗?

    浙江-宁波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6-11-06 00:40

    未婚生了个孩子,是我自己的头一胎,被男方骗了,人找不到了,不能领结婚证,现在我和小宝户口已经落到其他地方了,宝宝快要6个月了,而原户口所在地街道意思是一定要罚款,我想问几个问题: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社区本来叫我去找一个人领证,然后我一直找也找不到,熟悉的没有人,不熟悉的风险太大了,现在快到6个月了,找到一个,他有个孩子的,然后社区的意思是 这样还是不符合,除非两个人都是头一胎啊。还是要罚款。我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想问一下,条例里这个头一胎,一定是指男女双方的头一胎吗?这个意思 是否可以理解为 6个月内领取结婚证了 ,就算符合计划生育了?可以报销医疗保险啥的了?另外我现在找的男方,是需要现在离婚了再和我领证的,那是不是又会被算作第四十一条第六款了:(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那6个月这个时间节点到了的时候,我的户口换了地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个时间节点我的行为是确定违法了,应该由现在户籍地管理了?法律专业上有这个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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