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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收到律师函文章侵权

    上海-青浦区知识产权人气( 发表于:2016-12-06 10:17

    律 师 函 上海维佳康口腔连锁: 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现就贵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维佳康口腔门诊部”(id:shanghaiweijiakang),在互联网上涉嫌未经授权传播委托人合法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一个人的奋斗应该是这样的》一事,致函于你。 《一个人的奋斗应该是这样的》的作者已将包括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委托人,委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缴稿酬和进行维权。贵司传播前述作品一事如事先未取得授权,则侵犯了委托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委托人已经进行了证据保全(即意味着即使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删除侵权文章,委托人仍然可以凭固定后的证据有效的向微信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我所委托人如未在7个自然日内足额收到500元(付款方式:访问www.kbanquan.com/pay,填写相关信息进行付款,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 委托人将径行启动投诉程序和诉讼程序,届时,贵司将面临承担相应后果: 1、 委托人将向微信法务部门进行投诉,累计被举报5次,贵司公众号将永久封号。 2、 委托人将委托本所律师在杭州西湖区起诉贵司,败诉后贵司除须承担给付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还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 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书全文将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上,该网站所有信息都可为公众或贵司合作伙伴或贵司交易相对人所查询到; 4、 如拒绝主动履行,则贵司将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网站(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上,该网站所有信息都可为公众、贵司合作伙伴或贵司交易相对人所查询到。 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6、 根据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出台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国银监会对具有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办理信用卡或发放贷款。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 7、 根据2015年7月20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高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附以下资料,供您核实,如仍有疑问或已取得该作品授权,请都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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