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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撤销抽逃资金这一项。这个合理吗?

    安徽-宣城合伙加盟人气( 发表于:2016-12-18 00:19

    我和我媳妇与一个朋友(后面称:苏)合作开办公司,共同将注册资金打入公司注册验资完成后,苏是法人代表(公司只有我们三个股东),苏又把公司钱转入到他个人帐户,至今未还,因此我和我媳妇共同起诉苏,一审胜诉后,苏上诉到安徽省高院,高院审理完后,以公司没有作为第三方到庭给发回重审了。后来重审时,我们上诉,苏聘请了两个律师,一个代表他(被告),一个代表公司(原告)。这种情况合不合理。另,公司注册日期是2014年4月4日,验资2014年3月13日,最初提起起诉日期是2014年10份左右。反回重审后,三审法院以2014年2月17日法律修改为由判决诉讼无法律依据。但我查找法律,并没有撤销抽逃资金这一项。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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