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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在夫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浙江-杭州婚姻家庭人气( 发表于:2016-12-21 11:33

    原告对债务人夫和妻作二被告起诉,借条由夫签名,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一审只判夫承担后上诉中院。原告在上诉时提供三个新证据和妻在银行三笔共35万存款转移的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但二审认为:“经核査,上述凭证并未表明该三笔款项系妻与夫共同借款所得”。请教大律师二审判决是否错误?还有必要走申诉程序? 1.三个新证据A. 调 查 笔 录 被调査人:杨海儿,女,【绿岛名悦】会所炊事员。 调查人:沈运鹤,男,电话13646501718。 调査目的:证明金淑君与孔豪杰有共同举债行为。 调査地点:岱山县高亭镇【绿岛名悦】会所。 记录人:董雪芬 签名: 在场见证人:黄信富 签名: 问:我是沈运鹤,今天向你了解一下金淑君是否参与孔豪杰共同举债行为,希望你实事求是提供证据。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有一笔钱借给金淑君?具体是什么时间?金额多少? 答:是的,在2014年 6 月是孔豪杰主动打电话叫金淑君来【綠岛名悅】举债,并由金淑君签名借给她10万元。 问:后来为什么把借给金淑君款子过户给孔豪杰? 答: 后来在2014年8月15日,因还有些钱要借给他们,併足55万而換成由孔豪杰签名的借条。 问:请你核实一下今天笔录,如沒有出入请签字。 答:以上笔录我核对无误。 被调查人: 2016年5月19日 证 明 本人黄信富,在2013年至2015年间,孔豪杰称自己在定海等处做生意,收益可观。孔豪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而且金淑君与孔豪杰夫妇多次共同参与举债及支付利息。目前尚欠本人款额大约二百万元。 特 此 证 明 【杨海儿谈话录音】证明:在杨海儿(13454078588)与董雪芬(13386693812)谈话,杨海儿说:“其中有十万元借条(约在2014年6月)是小孔老婆(孔豪杰老婆)签名借的,后在2014年8月15日併弄55万元而換成由孔豪杰签名的借条”。这与被上诉人金淑君一审庭审(第10页)笔录中,“其二被告与2013年就分居了,且社区证明也证明了二被告于2014年4月就开始分居了”,夫妻双方沒有共同参与举债行为相矛盾(证据6)。由此证明金淑君在所谓分居后还与其丈夫共同参与举债行为。(这与新证据1相互印证) 2.质证意见: 质 证 意 见 书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沈运鹤诉被上诉人孔豪杰、金淑君浙09民终5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就被上诉人金淑君提供的关于在建行三笔共35万元存款转移的证据,上诉人沈运鹤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1.陈志波把10万元现金借给陈追飞由金淑君转帐,陈志波未按法庭要求提供银行相关明细和借条,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发现陈追飞字迹较好有一定文化,为什么不会自己去免费申请办理网上手机银行更方便?!这显然违背了一般生活常理。此证据不能采信。 2.信用社帐号6228581199001707643金腾,在2014年11月7日现取5万元和账号6228581199002007555在2015年8月20日分二次现取约10万元与陈追飞向陈志波借现金10万元相矛盾,金腾既没有说明用途更沒有证明与金淑君关联性,其实都在湊数!更不能采信。 3.第二笔20万元款项转移金淑君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4.根据上述三点和庭审中上诉人提供的三个金淑君与孔豪杰共同参与举债及支付利息行为的新证据,可以推定在被上诉人孔豪杰570万元债务中不可能全部作为己有,据査事实金淑君是独养囡,孔豪杰又是上门女婿(其儿子金昱东姓母),作为上门女婿不可能把这样570万元巨款一点也没用于家庭。可想而知金淑君为了逃避债务把大额钱财存放在别人处,而在需要时再提取,这才符合客观事实逻辑! 综上,恳请二审法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审理! 质证人 2016年10月27日 劳驾大律师在百忙中抽空答复,万分感谢!邮箱syh718@163.com 电话136465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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