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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于2013年8月以8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某市阳光小区的一套三

    重庆-巴南区房产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7-09-21 09:42

    某于2013年8月以8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某市阳光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房价上涨,某也 某于2013年8月以8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某市阳光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房价上涨,某也因工作关系想把该房屋卖掉,自己搬到离工作较近的区域居住。后经人介绍,某的原同事李某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且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某遂将该房屋交付李某居住,双方还商定要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10天后,某的战友张某说自己想来某市发展,并表示愿意以150万元价格购买某的该处住房,某心动,便将该房屋已经卖给李某的情况隐瞒,并与张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卖该房屋,张某很快完成房款支付,并与某迅速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之后,张某发现李某早以搬入该房屋居住,于是起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搬出该房屋。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问题?前者某应该承担怎么样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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