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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合伙人合伙经营一家印务店,我和我合伙人合同只签了两个月的

    北京-北京合伙加盟人气( 发表于:2017-12-12 15:38

    我和合伙人合伙经营一家印务店,我和我合伙人合同只签了两个月的,即3.20-5.20号,在广职院美食街门口。大致意思就是我负责经营,店里的每个月的门市费和箱子费由我来出的,包括其他开支,这些开支完后所得的利润我和他平分利润。 5.10号我和他分了一笔账,原本以为他和和我一起经营,但是没想到他走成都发展新的项目了,5.20号以后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就没有签合同了。6.20广职院放假了,天气炎热,那是个集装箱。我也没有在店里了。 到了7月份我合伙人给我带了一个共享充电宝的项目,共享充电宝我负责跑业务,我只拿我跑下点位的10%的流水。和他口头上说我跑的点位流水是我一个人的。可得三年的流水。 而我每个月的流水只有两三百元,我还要安装共享充电宝,安装一台大机器80元,如果是两个人安装的就只有40元,如果是四个人安装的只有20元。 8月份我只得了7月所跑的签单金、流水提成和安装工资,一共只有600元,也就是说我是亏起本给他跑,那时候天气热,安装买的饮料吃的饭菜都是算自己的,不能报账! 我合伙人是公司入职的员工,他的底薪视他跑的点位业绩来发,公司给他6000元的底薪加五险一金外加点位提成,他在将公司给他的安装费点位提成给我,我们这些没有入职的人就相当于把他的职位和底薪支撑了起来。 9月份开学了,我在回到店里,店里的材料这些都是我一个人挣的钱买的,我的合伙人发展其他项目,他发展的其他项目与我没得任何关系,我在店里挣的钱要和他平分,店里的门市租金电费由我挣的钱来支付,支付后剩下的利润和他平分。 这时候共享充电宝公司要下来人检查,如果总公司的人问起,我不能说这些点位是我跑的,要说是他跑的,因他在领公司的钱。但是这些点位的合同都是我签的! 10月份我和我合伙人散伙了,我以前的合伙人找我分店里的钱,他算的四个月的,即6月份,七月份,八月份到九月,但是七月和八月我根本不在店里,5.20号我和他也没有签合同了,他一直说我欠他的钱。 我算了一下,如果他按照四个月来算我欠他伍仟,但是我的充电宝光是每个月的流水现在都三百多了,380元X12个月X3年=13680元,还不包括我平时安装充电宝所垫资的车费,安装费和流水提成。 我合伙人对我说先把店里的钱和他平分了,充电宝的钱以后慢慢给我。我充电宝的钱只得了7月份发的那笔,8、9、10月份到现在都没给我。而我合伙人每个月有六千的底薪,这几个月就赚了几万的工资! 我跑充电宝签的合同我合伙人以前喊我交给他,我没有交,我怕交了他会否定这些是我跑的点位,请问这种情况我和他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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