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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

    湖南-长沙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8-07-02 16:22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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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长沙 解答问题:9827条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同,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

      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
      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回复于 2018.07.0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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