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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改姓名

    湖北-恩施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8-07-30 17:49

    我女儿于2012年结婚,婚后2013年3月生育一女,由于男方结婚动机不纯,目的没达到后矛盾不断,2014年7月男方从单位辞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我女儿于2016年起诉离婚,后法院鉴于男方下落不明公告后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我女儿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判决后,男方一直下落不明,未履行任何义务,现孩子即将上学,为有利于孩子成长,我女儿想把孩子改随母亲姓,请问怎么办?派出所说要和孩子父亲协商,孩子父亲不要孩子了,下落不明,还能就不能改了吗?这对孩子伤害太大了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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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恩施 解答问题:6020条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律师建议: 1、对于离婚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待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更名为宜。2、对于孩子父亲逃避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目前法院一直在加强对“老赖”执行力度,效果也比较显著,建议您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判决书中的抚养费。

      回复于 2018.08.1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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