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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超出规定,现能否进行申??

    江西-赣州婚姻家庭人气( 发表于:2018-08-15 10:36

    我友钟先生其妻胡氏双职工家庭,钟先生由84年分配参加工作,国有固定工人,胡氏88年定向考核录用参加工作,属国家第一批合同制工人,夫妻双方共同于89年生肓第一胎女孩:98年因其妻不听丈夫及其单位劝阻固执坚持生肓了二胎,被用人单位(即市政府)给予双方开除工籍的处分。至此,他欲咨询的是:1、按89-91年度的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开除其双方工籍”是否符合条例规定。2、如果超出规定,现能否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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